包头讯近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7月10日,原告甲钢结构公司与被告乙加油站签订《加油站改造工程协议书》。协议书对加油站的装修改造范围、工程价款、施工期限、物料供应、付款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依约按时交付工程,被告验收后已投入使用。被告在前期付款节点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工程交付后,剩余20000元尾款始终未予支付,原告持施工合同及付款明细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联系到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进行谈话,被告代理人称讼争工程款已由单位财务以现金形式给付原告,没有让原告出具收据。当法官质疑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现金收入、支出应有规范记账记录,要求被告提交记账凭证时,被告方又称该笔现金是由公司某位负责人直接从包里掏出现金给付原告的,没有打收条。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的陈述,承办法官向被告代理人告知虚假陈述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对其进行训诫。该代理人向被告公司反馈法院意见后,联系承办法官请求与原告和解。随后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被告当场将讼争工程款给付原告。
(郭宇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