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某超市门前路段,李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沿杭锦大街由西向东行驶,与刚进站的公交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三轮车和公交车不同程度损坏,所幸没有人员受伤。
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杭锦旗大队民警调查得知: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李某某是一名送煤气工人。事发当日,李某某拉着满满一车煤气罐出发,边驾驶三轮车边盘算着行驶路线,怎料一时走神儿,没注意到前方停靠的公交车,来不及刹车直接撞了上去。事故导致三轮车前挡风玻璃粉碎,所幸车斗上的煤气罐因放置牢固并未摔坏,如若发生泄露,后果不堪设想。
随后,民警对三轮摩托车驾驶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驾驶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过错严重,李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
1.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要保持安全的跟车距离,避免发生追尾事故。
2.长时间驾驶机动车易疲劳、困乏,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
3.驾驶机动车出行前应当检查机动车的整体性能,避免行驶过程中出现故障。
4.行车中切莫接打电话、抽烟等“分心驾驶”,同样也别“开小差”。 (邱瑢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