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里雅斯太讯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大力倡导“人人讲诚信、守信用”的良好风尚,近日,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与旗公证处联合开展案款提存公证业务。
2024年3月,原告甲某将被告乙某诉至东乌珠穆沁旗法院,称被告乙某私自占有其位于东乌旗某街区商铺,一直未予返还,因此起诉要求乙某返还房屋并排除妨害。乙某辩称,案涉房屋系丙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建,自己是回迁户,因丙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照双方签署的回迁安置协议向其提供房屋,乙某遂在不知道该房屋属于案涉房的情况下占有使用。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到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系甲某与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但甲某长年在外地居住且该房屋已由乙某实际占有,并对房屋进行了必要的投入,如果一判了之将会对乙某造成较大损失。经了解,乙某愿意购买案涉房屋,承办法官与双方多次沟通后,决定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提出适用案款提存公证业务,即先由乙某按照提存公证业务要求将17万元购房款存入指定账户,再由旗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债权人持公证书前往法院开具《提存通知书》,待达成调解后再凭借法院开具的《民事调解书》和《给付函》将提存款打到提存指定账户。甲某、乙某二人最终接受了该方案。案款提存后,甲某、乙某又主动联系丙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愿协商由乙某与丙房地产开发公司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日前,法院已向旗公证处送达了《民事调解书》和《给付函》,公证处按照规定将17万元购房款汇入甲某账户。至此,甲某与乙某间的纠纷得到了圆满化解。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