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开宝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债权人: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内蒙古开宝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9日作出(2023)内06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内蒙古开宝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该方案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现将财产分配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破产财产情况
经管理人清算,开宝公司资产价值为20,001,150.64元,其中破产人银行账户现存余额1481.06元,办公用品处置变现550元,应收账款19,999,000元,管理人账户利息收入119.58元(截至2024年3月13日)。经管理人追收,追回应收账款349,000元,剩余应收账款19,650,000元及利息,已启动诉讼程序追收,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截至本方案制定之日,开宝公司实际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为351150.64元。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购买银行结算业务委托书支出3.08元;
(2)追收应收账款诉讼支出案件受理费
231062.49元(已退还)。
(3)预留管理人报酬42138元(351150.64元*12%),管理人报酬总额最终以人民法院确认为准;
(4)预留2万元破产费用,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及工商、税务注销登记等费用,最终以实际发生及人民法院确认的金额为准。
三、此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扣除上述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为289009.56元。
四、破产债权情况
本案确认的破产债权金额共计44,480,025元,全部为普通债权,其中债权人张满贵的债权金额为32,468,904元,占全部债权额的72.9966%,债权人王成祥的债权金额为12,011,121元,占全部债权额的27.0034%。
五、破产财产分配情况
本案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外,无其他优先债权,由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债权人张满贵分配210967.15元(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289009.56元*占全部债权额的比例72.9966%),清偿率为0.6498%;债权人王成祥分配78042.41元(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289009.56元*占全部债权额的比例27.0034%),清偿率为0.6498%;共计分配289009.56元。
本公告发出7日后,管理人将依法实施分配,本次分配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对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
内蒙古开宝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