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王尚义、郝春燕: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乌海市银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0日内,逾期本会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于公告送达届满后的第1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乌海仲裁委员会(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拉北路49号)开庭审理此案,并于开庭后第15日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乌海仲裁委员会2024年5月10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哈斯其木格:
你于2021年8月28日向史建广借款20万元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人依法将该笔债权转让给陈永辉,与此转让该债权的相关其他权力也一并转让,请您自接到该通知书后应向陈永辉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特此通知
通知人:史建广2024年5月10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哈斯其木格:
你于2019年4月1日向王东升借款20万元本金及利息捌万元(80000.00元),2019年10月15日向王东升借款壹拾万元(100000.00元),利息月息贰分,2020年5月28日向王东升借款贰拾贰万元(220000.00元),月息捌厘。至今未还。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人依法将该三笔债权转让给陈永辉,与此转让该债权的相关其他权力也一并转让,请您们自接到该通知书后应向陈永辉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特此通知
通知人:王东升2024年5月10日
■仲裁送达公告
张亚村: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刘立军与你及张彬、鄂尔多斯市西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五圪图精煤矿、鄂尔多斯市西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瑞盛矿业有限公司、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内蒙古瑞盛炭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日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郭团云之间关于合同纠纷一案[(2024)鄂仲字第00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答辩书、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2024年6月11日)。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2024年6月26日),并定于答辩、选定仲裁员期满后的第13日上午(2024年7月9日)8:40分在本会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五层第二仲裁庭)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仲裁送达公告
内蒙古瑞盛矿业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刘立军与你公司及张彬、鄂尔多斯市西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五圪图精煤矿、鄂尔多斯市西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内蒙古瑞盛炭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日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郭团云、张亚村之间关于合同纠纷一案[(2024)鄂仲字第0008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答辩书、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2024年6月11日)。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2024年6月26日),并定于答辩、选定仲裁员期满后的第13日上午(2024年7月9日)8:40分在本会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五层第二仲裁庭)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仲裁送达公告
常磊、丁宁: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李帅与被申请人丁宁、常磊之间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鄂仲字0341号)],本会已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2023)鄂仲字0341号裁决书,现将上述裁决书向被申请人丁宁、常磊公告送达,限被申请人丁宁、常磊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2024年6月10日前)到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502办公室领取(2023)鄂仲字0341号裁决书(联系电话:0477-8379483),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注销公告
内蒙古圆凯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0R57EQX1),因阿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权移交,经公司股东会议研究决定解散公司,并拟向市场监管局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内蒙古圆凯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0日
■仲裁公告
张鹏程(身份证号150125199111101813):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3]第42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公告
内蒙古宇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程大伟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374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4年06月13日下午2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4年5月10日
■声明
呼和浩特市鑫远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注销以下车辆营运证:
车牌号:蒙AZ2569,营运证号:150106005012
车牌号:蒙AX910挂,营运证号:150106005021
车牌号:蒙AZ2596,营运证号:150106005013
车牌号:蒙AY396挂,营运证号:150106005019,特此声明。
呼和浩特市鑫远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5月10日
■公告
贾明慧: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河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0721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以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10日上午9时30分(2024年6月28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87号中国国储大厦3楼305室,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87号中国国储大厦1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4年5月10日
■声明
近日,我律所发现有人冒用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电子印章,现律所正式声明:该电子印章自声明之日起作废。他人若非法再次使用该电子印章,后果自负。若给律所造成损失,律所将依法予以追责。
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
2024年5月10日
■遗失声明
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下发经纪人六份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李玉林VIPLMFW001510288X、王 雅 平VIPLMFW001510088X、李雅静VIPLMFW001509488X、VIPLMFW001510488X、LMFW000175588X、张连峰LMFW000173188X,因经纪人保管不善遗失,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德宇餐厅服务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5MA0RT19933)遗失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声明作废。
边志芬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第三联丢失,票据号码:0037470867,声明作废。
边志芬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丢失,票据号码:9817362008,声明作废。
内蒙古茂鑫源绿化有限公司将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J207500036100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中旗支行,账号:155646757389,声明作废。
包红林将警察证遗失,警号:011483,特此声明。
杨正泰遗失普通高等学校(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大学)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号:128191202106000914,特此声明。
赵文麒《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于2012年12月11日7时25分在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出生,父亲:赵相伟,母亲:姬庆岩,出生证明编号:M150134320,声明作废。
内蒙古永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许可证丢失,核准号:J1910010989801,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账号:12155000000069286,声明作废。
丁小音将身份证遗失,证号:152322197209160541,特此声明。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