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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10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5-01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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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郭惠心)近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住建厅、司法厅等部门新闻发言人解读《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有关情况。

会议介绍,由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内蒙古城镇绿化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条例》共五章五十九条,对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解决当前内蒙古城镇绿化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不清、随意侵占绿地和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突出问题。

《条例》要求,优先选用经济合理、耐寒耐旱耐盐碱的乡土树种,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植物;城镇绿化用水、景观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鼓励实施开放式绿化、立体绿化;探索建立城镇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等;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将重要公园绿地以及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和历史文化价值的绿地纳入永久性绿地名录;分类规范了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移植、砍伐城镇树木等事项的权限审批;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绿地的地下空间;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按照技术规范,做好修剪养护、防火、防治病虫害等日常管护;加强绿化智慧建设,完善城镇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绿化企业信用制度等。

此外,《条例》还对擅自占用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擅自移植、砍伐树木、不按规范修剪树木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自治区住建厅将牵头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积极组织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部门开展培训,进一步完善《条例》配套制度的落实落地,全面推动我区城镇园林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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