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公告
经公司股东决定,内蒙古慧丰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2MA7DU8LU6T)拟将注册资本从人民币1000万元减资至100万元。请各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内蒙古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
■仲裁公告
李志刚: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城路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包仲金字第0474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0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3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10日上午10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九原区黄河大街87号国储大厦305,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九原区黄河大街87号国储大厦仲裁三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4年4月23日
■公告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文号:玉卫医催[2024]3号;
王小燕、女、汉、身 份证号:150122198004122025;)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2023年9月15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玉卫医罚[2023]7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人民币:1000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缴至中国银行玉泉支行营业部并履行下列义务:按期缴纳罚款。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玉泉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催告书》,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水语青城小区北门,公告期满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4月23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杨潇、邬丽萍、王俊荣: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王文东与刘金元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王文东于2024年4月15日将杨潇、邬丽萍、王俊荣于2009年7月16日欠其的债权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全部依法转让给刘金元。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自接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刘金元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通知人:王文东2024年4月23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韩巴图、刘忠有、孟克、罗文军、包红星、格西格陶格陶: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王文东与祁玉印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王文东于2024年4月15日将韩巴图、刘忠有、孟克、罗文军、包红星、格西格陶格陶于2006年11月25日欠其的债权本金16万元及利息全部依法转让给祁玉印。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自接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祁玉印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通知人:王文东2024年4月23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窦俊林、李二珍、刘世有、窦永春: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杨俊英与王新花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杨俊英于2024年4月16日将窦俊林、李二珍、刘世有、窦永春于2006年8月12日欠其的债权本金20万元及利息全部依法转让给王新花。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自接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王新花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通知人:杨俊英2024年4月23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李占祥、王凤英、王凤娥、王占源、乌日古莫勒: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杨俊英与王颖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杨俊英于2024年4月15日将李占祥、王凤英、王凤娥、王占源、乌日古莫勒于2005年12月5日欠其的债权本金36万元及利息全部依法转让给王颖。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自接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王颖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通知人:杨俊英2024年4月23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窦俊林、李二珍、刘世有、窦存林、祁占海、杨军: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杨俊英与王新花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杨俊英于2024年4月16日将窦俊林、李二珍、刘世有、窦存林、祁占海、杨军于2007年2月4日欠其的债权本金30万元及利息全部依法转让给王新花。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自接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王新花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通知人:杨俊英2024年4月23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赵怀义、赵鹏、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内蒙古宇顺宸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宏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内蒙古宇顺宸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赵怀义、赵鹏、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转让给内蒙古宏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宇顺宸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宏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联合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内蒙古宏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债权的受让方,现通知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通知之日起立即向内蒙古宏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和相应的担保责任。
内蒙古宇顺宸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宏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月23日
■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院美霞与内蒙古沐焱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1日签订了《置换协议》。院美霞将其对巴俊生、杨勇斌、冯颐省、杭红祥等人的借款合同(包括欠条)约定的合法债权依法转让给内蒙古沐焱阳商贸有限公司,与该债权相关的全部权利也一并转让给内蒙古沐焱阳商贸有限公司。
内蒙古沐焱阳商贸有限公司、院美霞现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与上述债权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其它还款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该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请相关债务人直接向内蒙古沐焱阳商贸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内蒙古沐焱阳商贸有限公司
院美霞2024年4月23日
■送达公告
鄂尔多斯市建银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中心与你公司之间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鄂仲字第0594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权利义务告知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书、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案件监督权利告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共十四件庭前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选定仲裁员期满后的第20日上午(2024年6月12日)8时40分在我委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五层第一仲裁庭505室)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3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杨豹:
鉴于徐凤桃(身份证号码:152725195910182425)与王海兵(身份证号码:15272619771007031X)于2024年4月19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徐凤桃将其对杨豹(身份证号码:152726197312214816)享有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59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王海兵。徐凤桃与王海兵联合通知杨豹该债权转让的事实,请杨豹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立即向王海兵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徐凤桃
王海兵2024年4月23日
■减资公告
内蒙古舜通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2MA7YPF235C),经股东决定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圆整减至人民币壹佰万圆整,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债务担保,特此公告。
内蒙古舜通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4月23日
■公告
内蒙古罕迪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武凯乐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罕迪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玉劳人仲字[2024]116号)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决不服的,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4年4月23日
■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信公证处关于对(2009)东证内字第398-582号公证书进行补正的公告
(2024)鄂中信告字第1号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证处于2009年8月20日根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出具了(2009)东证内字第398-582号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上述公证书于2024年4月10日予以补正,补正公证书号为(2009)东证内字第398-582号补。
现予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信公证处2024年4月10日
■公告
新城区京科创电脑耗材经销部:
本院受理邴艺新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353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4年5月24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