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俊炜、黄庆森、蔡丽花、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杜霖、单军、李明、尚开平、王瑞光: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人)诉被告刘立峰、刘晓梅、杜霖、高海、单军、李明、尚开平、张晓涛、王瑞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刘立峰、刘晓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杜霖、白旭、吴忠祥: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人)诉被告高春梅、高海、杜霖、白旭、吴忠祥、张志刚、王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高春梅、高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郭治飞、呼广俊、安军平、王利雄、姚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陈玉珍、吕利军、范冰峰、屈海军、李海斌、郭治飞、高杰、陈淑琴、呼广俊、黄智、安军平、张良、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王利雄、姚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陈玉珍、吕利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7日
乌兰察布市卓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利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1执30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内蒙古利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煤炭质保金50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55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