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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1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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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海霞公证债权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估价报告编号:内公鉴估字(2018)第12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内容如下:对玉泉区清泉街芳清园二区4-1号楼4层1041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建筑面积282.56平方米,确定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为1768826元。(单价为:6260元/平方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李永胜、玉花:

本院受理原告赵春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永胜、玉花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原告赵春玲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元,并从2017年1月7日起按本金13000元,月息0.5%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刘德义、高杏花、苏利军、张晓静、张志刚、王丽芳、宋海强、内蒙古肴肴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灵通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和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2015)准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2执恢2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裁定主要内容: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内蒙古杭锦旗呼和木独镇原造纸厂国有土地(证号:杭国用2007第607148号),查封期限三年。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闫肃、刘冬、王银喜、塔拉、班建国、白东明、闫京、闫江、高荣飞、刘虎、罗光、闫巍花、乌兰、刘凤云: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积欠利息1234451.52元、本息共计4234451.52元;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周富强、闫凤君、张巧琴、陈飞平、周默、郭利奇、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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