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讯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在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指导下,开具首张“查废证明”。
3月8日,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因信用卡纠纷将被告严某诉至法院,同时该银行也提供了被告严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该院立案庭经与执行局沟通后,执行局出具了被告严某在本院已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但因其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遂依据相关办法向原告开具了“查废证明”。
“查废证明”可以作为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核销依据,简化不良债权核销程序,亦可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在减轻金融机构司法诉累的同时,还能够有效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增量。 (马喜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