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凤玲、耿树文、陆蒙丽、张晓漫、包头市大青山隆腾生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戚凤玲、耿树文、陆蒙丽、张晓漫、包头市大青山隆腾生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5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2日
刘宪武、郝利琴: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恒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宪武、郝利琴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巴彦淖尔市恒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农机具款16923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69236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35%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4元、公告费400元,总计4084元,由被告刘宪武、郝利琴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专业法庭领取(2023)内0826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