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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00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4-12

投资借贷各执一词法官明断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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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讯近日,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新建法庭受理了一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纠纷案件。

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为同学关系,2012年王某找到苏某,声称要与其他几人合伙承包工程,但由于资金紧张,希望苏某投入资金。经过一番商量,苏某给王某转账110万元。王某向苏某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上载明:今收到苏某在某矿业公司第14号合同的投资款110万元,投资风险由王某承担,其他事项以口头协议为准。

转款后,一直看不到回款希望的苏某担心这110万元本金打了水漂,于是向固阳县法院新建法庭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被告王某答辩称,二人共同投资工程,双方不是借贷关系,更不存在利息。原、被告双方应一起向投资工程公司追要投资款,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

法庭经审理查明,当事人之间签定的收款凭证显示,原、被告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风险均由被告王某承担,并且也没有约定投资收益的分配,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在主审法官的释法明理下,被告王某同意偿还原告苏某110万元,苏某也表示不再追究利息。

(固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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