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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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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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本人孙海霞(身份证号:152321196304245120)购买由内蒙古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工商局草原夏威夷小区14号楼3单元2层西户,遗失预购房协议,协议编号XXXY-0142,声明作废。

突泉县泉酒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40921687740)将财务章遗失,声明作废。

开鲁县亚玲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将银行开户许可证丢失,账号:3404501220000000008204;核准号:J1995000313702;开户行:内蒙古开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族路支行,声明作废。

包头市菓鲜香商贸有限公司,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30075870,财务专用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310013469,声明作废。

内蒙古中叶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开户许可证丢失,核准号:J 1910017941001,开户银行: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账号:005101201090169214,声明作废。

奈曼旗张国顺丢失房屋产权证书一本,房屋坐落: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房产01号区。房屋产权证号:01085号,房屋面积:108.00平米,特此声明。

内蒙古新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40048435,法定代表人:段学敏,声明作废。

锡林郭勒盟平凡物资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丢失,银行预留原件丢失,基本存款账户编号:J201700010170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支行,账号:0610034909200068168,声明作废。

久鼎建筑(内蒙古)有限公司,合同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310043066,声明作废。

内蒙古中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将银行密码纸遗失,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账号:0602003009024868277,基本存款账户编号:J1910006513906,声明作废。

达茂旗百灵庙镇杜子彪肉食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223MA0NLEQQ99,公章遗失,印章编号:15022310005179,声明作废。

2024年4月2日

■解除劳动合同公告

李斌(身份证号:220281198207097417),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5个工作日以上),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决定依法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现通知您,劳动合同于2024年5月1日正式解除,我公司于2024年5月停止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及公积金。

2024年3月25日已向您本人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现通过公告方式再次通知您。请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后果自负。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

2024年4月2日

■公告

内蒙古光威碳纤有限公司、威海龙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骏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云峰、孙鹏: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李治中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一案包九劳人仲案字[2024]第211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答辩期10日)、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5月20日9时30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法定情形,延期至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或法定情形出现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在本院仲裁庭(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妇幼保健所4楼;电话:0472-6887152)开庭审理,当日闭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4月2日

■公告

内蒙古超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扈俊、菅美琴诉你单位劳动工资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字(2024)12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仲裁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4月2日

■减资公告

经全体股东决议,包头市诚源劳务服务有限

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150204585197266A)拟将注册资本金800万元减少至264万元,现予以公告,债权人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包头市诚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4日

■公告

许德华(身份证号612429197608173615):

本机关于2023年7月28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应急罚[2021]SG026号]尚未履行,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自本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壹万肆仟元(大写)、加处罚款零元(大写),(合计:壹万肆仟元)缴至达茂联合旗应急管理局、账号:0564810104001750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支行银行。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达茂联合旗应急管理局(达)应急执行催告[2024]SG001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你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玛拉沁联系电话:0472-8425515

达茂联合旗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公告

内蒙古乾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安超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216号);本院受理张晓磊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223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 2024年5月7日下午2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4年4月2日

■公告

内蒙古乾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朔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214号);本院受理段志刚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215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4年5月7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4年4月2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苏利军、石宝国、柔晓旭、朱尔钧、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人王玉宝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民初441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你们六方向我履行的债务约900余万元(最终数额以判决书所确定的数额为准),本人现将该债权本金2143415元,利息1886205元以及从2014年7月25日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全部转让于王小龙,转让后,你们向王小龙履行其给付义务。

债权转让人:王玉宝

受让人:王小龙

身份证号:152701198605170930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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