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培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维诉被告刘培军、刘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442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一、冻结刘培军所在单位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土左旗信用联社企业年金110000元;二、冻结刘培军所在单位土左旗信用联社公积金账户金额20000元。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张维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培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张维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18年1月11日计算利息至2024年3月20日;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18年1月11日计算利息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18年2月4日计算利息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如期间偿还本金,利息的基数相应核减);二、驳回原告张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60元,由被告刘墙军负担。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刘培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目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44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予张维撤回对被告刘培荣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日
冯鹏:
本院受理原告刘凤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