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丰鑫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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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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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内蒙古懋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布特琦与你公司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3]第12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江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上德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督导协议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3]第42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公开道歉信

本人李宁在呼市回民区销售伪劣灭火器,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于本人的上述销售伪劣灭火器行为对可能发生的火灾起不到及时消防灭火的作用,会造成不特定财产及人身的损害,甚至更严重的后果。本人深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社会公开道歉,保证今后回归社会后,做一些对国家及集体有益的公益事业。

特此公开道歉

道歉人:李宁2024年3月29日

■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凤飞与内蒙古沐焱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签订了《置换协议》。李凤飞将其对张增明、武建梅、张宇飞、马玲、耿在成、李军、刘秀梅、刘增璞、雷永旭、杨风英、李向阳等人的借款合同(包括欠条)约定的合法债权依法转让给内蒙古沐焱阳商贸有限公司,与该债权相关的全部权利也一并转让给内蒙古沐焱阳商贸有限公司。

内蒙古沐焱阳商贸有限公司、李凤飞现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与上述债权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其它还款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该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请相关债务人直接向内蒙古沐焱阳商贸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内蒙古沐焱阳商贸有限公司

李凤飞2024年3月29日

■债权转让协议通知书

福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5条、第546条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我与马春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将贵方所欠我债务其中的90万元依法转让给马春。请贵方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直接向马春履行还款义务。

通知人:刘志强2024年3月29日

■公告

内蒙古爱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杨丰柱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一案包九劳人仲案字﹝2024﹞第197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答辩期10日)、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5月6日上午9时30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法定情形,延期至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或法定情形出现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在本院仲裁庭(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妇幼保健所4楼;电话:0472-6887152)开庭审理,当日闭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3月28日

■仲裁送达公告

罗通: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鄂仲字第04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案件监督权力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2024年4月29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2024年5月19日),并定于在2024年6月3日上午8时40分在我委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五楼第二仲裁庭)不公开审理,逾期该案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提存款受领通知书

申请人陈士苓根据(2011)保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无法联系到附带民事原告人杨娜、杨卫,现已将上述判决中被告人陈士苓尚未履行的全部赔偿款43841元提存至呼和浩特市正信公证处。如附带民事原告人杨娜、杨卫看到该条公告内容,请及时联系正信公证处(联系电话:0471-4674888)。

呼和浩特市正信公证处

2024年3月29日

■提存款受领通知书

申请人乔军其根据(2017)内02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无法联系到附带民事原告人潘子旭,现已将上述判决中被告人乔军其尚未履行的丧葬费人民币30996元提存至呼和浩特市正信公证处。如附带民事原告人潘子旭看到该条公告内容,请及时联系正信公证处(联系电话:0471-4674888)。

呼和浩特市正信公证处

2024年3月29日

■遗失声明

王泽宇将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明祥园25号楼2003号房款按揭收据遗失,收据号:0016518,金额:540000元,声明作废。

马嵘涛将坐落于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和羊路西侧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证号为000236,声明作废。

产权人:郭玉琳,刘巧英,遗失坐落于赛罕区世纪十二路世纪青城二期12号楼7层3单元701房产证,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4144103号、2014144104号,特此声明作废。

内蒙古圣达誉医疗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7YQHUMXA)遗失营业执照副本及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西电联合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开户许可证及人行查询密码遗失,核准号:J1910014565001,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账号:8115601012400151677,声明作废。

乌海市博腾通商贸有限公司将公章(编码:1503030055774)、财务专用章(编码:1503030055775)和法人章(编码:1503030055776)丢失,声明作废。

付晨希《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于2017年11月29日在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出生,父亲:付强,母亲:敖金荣,出生证明编号:R150023089,声明作废。

候登云(身份证号:152625199209145514)遗失购买呼和浩特市恒大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恒大翡翠华庭24号楼1单元107号房商品房认购书遗失(认购书编号0000729,签订日期2021年6月1号),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呼和浩特市恒大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内蒙古鑫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5MAORROW96B)财务章遗失,声明作废。

刘明于2024年1月1日将身份证遗失,身份证号:150102197711090018,声明作废。

内蒙古利丰鼎盛汽车有限公司将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表)遗失,设备号:1501T017845,使 用 登 记 证 编 号 :30101501032004101216,出厂编号:03T-114,声明作废。

西乌旗蒙汉园快餐将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2526MA0R4E7141,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宏宇肉食品经销部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遗失,许可证编号:JY11501031046774,声明作废。

不慎将何泓霖《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编号:Q150028024,声明作废。

2024年3月29日

■放弃继承声明书

声明人:刘欣,女,身份证号:150102199804291643,住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人南村化工厂宿舍10号楼1单元12号.

被继承人刘学峰身份证号:150102197012171038于2023年06月27日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澳华城市花园18号楼三单元103.在家中死亡,声明人刘欣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李翠娥身份证号:150103197404202020于2021年10月20日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澳华城市花园18号楼三单元103.在家中死亡,声明人刘欣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声明人刘欣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顺位的合法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和权利享有合法的继承权,现声明人刘欣依法放弃对被继承人刘学峰、李翠娥所有遗产和权利的继承。

以上放弃继承的情况均属真实,如有虚假,声明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欣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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