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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87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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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吴智强(身份证号150104198207211033):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刘海丰、韩东升与你之间关于供货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2]第3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4月28日15时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0日

■提存款受领通知书

魏景龙

(公民身份号码:132629197205213535):马玉芹

(公民身份号码:132629197801123720):

鉴于公证申请人翁牛特旗亿合公镇人民政府于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根据亿合公镇人民政府亿政发〔2023〕70号《关于马玉芹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将你夫妻二人应领取的占地补偿款人民币贰万柒仟肆佰陆拾陆元陆角捌分(¥27,466.68元)提存于我处。请你二人于2029年2月6日前(即提存之日起五年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共同到我处支取上述款项。若你二人未在期限内领取提存款,该提存款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地址: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行政办公区4号楼一楼公证处

联系人:林雨涵

电话:0476-6322296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公证处

2024年3月20日

■遗失声明

孙燕警官证丢失,警号:024997,特此声明作废。

奈曼旗杨瑞芝丢失土地产权证书一本,房屋坐落:奈曼旗大沁他拉镇肉联厂西北侧。土地产权证号:10656号,土地面积:250.00平方米,特此声明。

奈曼旗杨瑞芝丢失房屋产权证书一本,房屋坐落: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房产66号区。房屋产权证号:144号,房屋面积:87.40㎡,特此声明。

将和林格尔县不动产权证遗失,房屋坐落:和林格尔县舍必崖乡舍必崖行政村舍必崖村,权证号:蒙(2022)和林格尔县不动产权第0000418号,权证所有人:赵妙女,特此声明。

申承泽《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于2012年5月2日8时58分在霍林郭勒市中蒙医医院出生,父亲:申明俊,母亲:刘玉玲,出生证编号:P150239606,声明作废。

本人王更福,身份证号:150104196102080517,不慎遗失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8月9日签订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编号:2011097、项目名称:光明城,高层1号楼1单元9楼中户,建筑面积:102.2平方米;同时遗失购房收据两张。收据日期分别为2011年12月27日,收据号:0043517,金额:100000元;2012年1月8日,收据号:0043519,金额16800元,声明作废。

武川县海山建筑施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25MAC4RW1C11)公章、财务章遗失,声明作废。

将准格尔旗金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为J2053000612802,声明作废。

本人李莉(身份证号:150102196807163520)不慎遗失蓝色港湾项目S1号楼A1层25室认购协议书一份(认购协议书编号S1-A1-25);遗失购房收据号:No 0079061,金额:2498093元;No 6305680,金额:204365元;No 6305679,金额:488220元;No 6305678,金额:1166476元;No 007984,金额:14414元,特此声明。

2024年3月20日

■公告

申请人白阳根据(2012)临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无法联系到附带民事原告人祁亚光,现已将上述判决中被告人尚未履行的部分赔偿款5000元提存至呼和浩特市正信公证处。如附带民事原告人祁亚光看到该条公告内容,请及时联系正信公证处(联系电话:0471-4674888)。

呼和浩特市正信公证处

2024年3月20日

■公告

申请人马浩杰根据(2009)巴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无法联系到附带民事原告人邬子亮、杨巧玲,现已将上述判决中被告人尚未履行的部分赔偿款5000元提存至呼和浩特市正信公证处。如附带民事原告人邬子亮、杨巧玲看到该条公告内容,请及时联系正信公证处(联系电话:0471-4674888)。

呼和浩特市正信公证处

2024年3月20日

■仲裁公告

土默特左旗四季青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民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土默特左旗四季青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737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仲裁庭定于2024年4月29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辰宇,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0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察哈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蒙牛圣牧高科乳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经销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1]第96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辰宇,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0日

■仲裁公告

张华普(身份证号15010219780910102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中孚法务顾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华普之间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2]第21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辰宇,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0日

■仲裁公告

梁东东(身份证号152629198909270018):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欧星(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29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24日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辰宇,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0日

■减资公告

巴彦淖尔市润顺土地综合平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2318502588J),经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圆整减至人民币壹佰万圆整,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债务担保,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润顺土地综合平整有限公司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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