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3月15日是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案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以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市场诚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被告人王某某自己经营着一家中医诊所,他在明知其购买的药品是假药的情况下,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的方式从一外地人处购进“麝香杜仲天麻丸”“筋骨疼消丸”“复方咳喘灵”药品共1880瓶,以每瓶平均20元的价格销售出去。经检测,“麝香杜仲天麻丸”中含有布洛芬、双氯芬酸钠等化学成分;“筋骨疼消丸”中也含有布洛芬化学成分;“复方咳喘灵”中含有茶碱、枸橼酸喷托维林的化学成分。经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以上三种药品均为假药。
公诉机关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在诉讼中称,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一名执业医师,未通过正常渠道购进药品,销售假药的行为危害人体用药安全,侵害用药人的合法权益,存在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重大药品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王某某公告召回其已售出尚未使用的假药,并依法处置;二、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三、承担人民币108480元的赔偿金。
杭锦后旗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二、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被告人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公告召回其已售出尚未使用的假药,并依法处置;四、责令被告人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五、被告人王某某支付其销售假药价格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08480元。
案例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假药仍然购进并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坦白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经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从宽处理并同时宣告缓刑。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同时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等合法权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销售的已被患者服用的假药,已损害了患者的权益,其应向患者赔礼道歉并承担销售假药价格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其已售出尚未被患者服用的假药,有必要消除。同时,对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犯罪的被告人,在其缓刑考验期间,为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禁止令。
(苗春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