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建刚、李嘉琦:
本院受理原告王梦思诉你二人、孙丽英、刘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7936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质证意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3日
崔玉梅、王猛:
本院受理原告李亚鹰诉被告崔玉梅、王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连带偿还5笔借款92.4万元;二、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连带偿还5笔借款的利息合计31.7万元,利息计算按约定年利率12%分别以各笔借款为基数,各笔借款利息应从各笔欠付之日起,计算到偿还本金结清之日止(详见诉状陈述),先计算到开庭之日止的利息是31.7万元,合计124.1万元。三、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23日
李强、包头市宏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你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内7101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李强、包头市宏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垫付的赔偿款46947.5元及利息(利息以4694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3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强、包头市宏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4年2月23日
王永利、戴侯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王永利、戴侯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4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3日
刘立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刘立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4年2月23日
内蒙古万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吉诉被告内蒙古尖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万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4)内0104民初9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