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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6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2-0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月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4年2月6日

赵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赵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4年2月6日

李忠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志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7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忠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志华借款本金13000元;并给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自2023年7月25日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忠海负担。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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