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点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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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7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28

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点问题及对策研究

何东勋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在司法办案审查采信证据的过程中,应当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而从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情况来看,非法证据排除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就显得十分重要。在审查起诉阶段,要做好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必须深入研究非法证据排除难点问题,探讨有效的解决方法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原则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一规定通过载入国家程序法的方式,明确了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并且不得作为追责、起诉、定案的依据。

检察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有效监督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为进入审判阶段清理非法证据,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应有之义。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应用情况

在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应重点审查言词证据的非法取得和实物证据的程序违法。

在言词证据方面,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对言词证据提出“排非”申请。以本院审查排除非法证据为例,犯罪嫌疑人提出在公安机关受到刑讯逼供作了虚假供述。我们在审查过程中,详细记录犯罪嫌疑人具体描述受到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实施者、有无伤情等情况,并进行详细记录,同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入监所体检情况,查看犯罪嫌疑人体表状况、身体有无异常等情况,结合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核实其供述内容是否与笔录记载一致,并结合对案件其他证据能否指向犯罪行为人等进行审查,对于无法作为证据的坚决予以排除。

在程序违法方面,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对侦查机关取得的物证提出程序违法并排除的申请。以本院办理案件为例,我们在审查过程中,对于存在瑕疵的证据,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要求侦查机关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如果无法补救,那么坚决予以排除,不作为证据使用。

三、非法证据排除难点原因分析

首先,非法证据排除理念相对滞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刑事诉讼阶段中,侦查处于最初环节,往往也最为关键,而侦查机关固化思维中残留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往往会影响办案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不惜牺牲程序正义。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时,则侧重于审查案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排除非法证据往往也并未成为审查的重点。制约监督理念的缺位,使得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受到了一定制约。

其次,侦查机关配合的积极性较低。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刑事证据一般都是由公安机关侦查获取,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基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侦查人员的行为往往是封闭的、保密的、不公开的,犯罪嫌疑人无疑处于不利的一方,往往难以举证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检察机关也需要依赖侦查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这就使得将主动权交还给侦查机关,而侦查机关作为追诉方,往往追求案件能够速审、速判,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态度并不十分积极,甚至有抵触情绪,这也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挥作用带来一定的挑战。

四、有效提升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方法

(一)转变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理念

思想是实践的先导,实践是外化的思想。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能部门,首先要转变观念,主动作为。面对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排非”事由以及相关线索,不应将其视为负担和累赘,而是将其当做开拓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的好机遇牢牢抓住。以审查排除非法证据为契机,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以此向侦查机关及相关办案人员传导压力,并传递“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指控、起诉、定案的依据”的司法理念,促使侦查机关形成正确的取证观念。

(二)加强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监督工作

“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是履行法定职能的表现。同时《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并提出纠正意见。此款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检察机关尤其是公诉部门要充分行使检察监督权,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要坚决予以排除,并视不同情况,通过口头沟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等多种方式,对侦查机关取证活动形成有效监督,切实促进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都能依法进行。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加强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开展,既充分保障了人权,更有利于检察机关聚焦“主责主业”,深耕法律监督“土壤”,切实提升证据指控能力,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凸显新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的新使命、新担当、新作为,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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