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点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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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7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28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荣中厚李闵陈琰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统计年报2017》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专利授权量为1836434件。庞大数字的背后,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所取得的成绩,逐渐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是为保障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所作出的巨大努力。但是,就整体而言,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知识产权申请保护意识薄弱、知识产权人才缺乏、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司法保护效果欠佳等长期制约着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以创新为驱动,“扎实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而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活动有着巨大的激励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检察机关作为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有责任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同时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公诉职能的重要体现。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应正确履行职能,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一、加强法律、政策研究,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确定的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98项任务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重点的立法任务之一。检察机关要配合立法机关,立足现实需要,发挥检察机关专业特长,从以往保护知识产权案例中提炼共性,挖掘特点,总结经验,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和有针对性的建议。

针对当前科技性成果转化效率低、转化结果不理想的问题,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给予明确司法解释,为科技性成果转化提供统一标准,建立一套有利于成果转化的实际操作规定,有利于科级新成果快速转化,创造经济价值。

二、转变办案理念,紧跟时代步伐

检察机关要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企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问题,厘清知识产权案件罪与非罪的“四个界限”,坚持主观认识与客观标准的统一,避免出现客观归罪现象的发生。办案中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坚决予以纠正。

三、畅通产权人诉求渠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应充分利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在实体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的接待区域,在网络平台创建保护知识产权模块,不断提高检察机关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多元化,从实体到网络,全面畅通产权人诉求渠道,积极为产权人提供法律咨询、权利救济等服务,做到服务便捷高效。同时,对于那些社会反映强烈、当事人长期申诉的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积极组织专业办案力量进行严格的甄别,必要情况下,邀请业界专家、社会、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既要提高办案效率,更要保证办案效果。

四、成立专家咨询团,提供智力供给

针对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专业检察人员专业性不足的问题,要积极聘请知识产权领域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时,提供理论指导和业务咨询,在办案中引入专家咨询机制,有效弥补专业化不足的短板。在本地区乃至全国,成立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库,积极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人才网,确保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储备和供给,保障办案中的智力供给。

五、扩大影响力,形成良性互动环境

检察机关在承担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还肩负着普法的重任。检察机关不仅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件办理工作,同时要不断促进形成地区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良性互动环境,构建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体系。积极与知识产权部门、工商联部门、宣传部门联合举办知识产权保护主题培训、多方合作论坛、专家讲座等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来加强企业和群众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视力度,扩大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影响力;通过走访企业和科研机构,建立“重点联系企业”备案制度,了解知识产权维权困难,推动良性互动合作,共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检察机关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力度,更好地预防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发生,有效惩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与社会各界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作者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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