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讯11月21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职务犯罪刑事案件。该案系包头市青山区监察委成立后首例调查终结并移送起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由青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呼德担任审判长,主持本案审理,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尚震宇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材料显示,本案第一被告人窦某某系包头市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考务股民警(已退休)2012年至2013年8月间,窦某某利用其担任考官,负责机动车驾驶员资格证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工作的职务便利,与本案第二被告人吕某(系包头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案第三被告人白某某(系包头市某公证处事业编制科员、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股东)合谋,由吕某和白某出面联系需要提供“帮助”通过科二、科三考试的请托人,并收取1000元至2000元数额不等的“好处费”,为请托人提供考试“帮助”,在请托人通过考试后,三名被告人对收取的“好处费”进行分配,2012年至2013年8月间,三名被告人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126400元。
公诉机关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在本案中,上述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该项刑法规定。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本案严格依照国家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就本案所指控的罪名,出示了多份证人证言以及相关涉案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作为佐证;之后,三名被告人分别进行了质证,并就所指控的罪名和涉嫌犯罪事实进行了辩解。辩护人依法为三名被告人进行了充分辩护。整个庭审过程井然有序、务实高效,切实贯彻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青山区监察委作为本案调查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旁听了本案审理过程。
目前,本案在该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合议后,将择期宣判。 (肖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