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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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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张小懿于2023年10月17日将:1、周宇、包头市商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2016内0203执955号);2、梁晓宇、包头市众利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内蒙古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将周宇、包头市商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和梁晓宇、包头市众利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截止2020年8月31日拖欠本金3421742.98元,利息1073646.87元以及自2020年9月1日之后的利息)所对应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力以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权力一并转让。

张小懿、内蒙古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告知债务人、担保人及义务承受主体上述债务转让事实。自公告之日起,请各债务、担保人及义务承受主体等立即向内蒙古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

张小懿

内蒙古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3日

■ 马东与尚飞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

苏跃东: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马东与尚飞于2024年1月14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马东将对借款人苏跃东截止(2022)内0627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苏跃东拖欠马东借款本金165000元,并支付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6日至2022年4月1日止的利息11268.34元;支付本人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借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诉讼费1912.68元及执行费等债权依法转让给尚飞。

马东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借款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马东

尚飞

2024年1月23日

■ 刘乐与尚飞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

苏跃东: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刘乐与尚飞于2024年1月14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刘乐将对借款人苏跃东截止(2022)内0627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苏跃东拖欠刘乐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8%计算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诉讼费39.55元及执行费等债权依法转让给尚飞。

刘乐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借款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刘乐

尚飞

2024年1月23日

■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何永明与内蒙古特资顾问有限公司2024年1月5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何永明已将(2020)内0603民初1056号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债权以及基于该债权产生的一切权利依法转让至内蒙古特资顾问有限公司。该判决(裁定)的主要内容为:被告康建设、潘桂霞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何永明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时建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何永明、内蒙古特资顾问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上述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该债权转让的事实。请上述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直接向内蒙古特资顾问有限公司履行该债权确定的法律义务。

何永明

内蒙古特资顾问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3日

■ 陈喜儿与陈根喜债权转让公告

陈喜儿与陈根喜于2024年1月20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根据《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陈根喜将对债务人陈俊林享有的总额为48000元的债权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从权利整体转让至陈喜儿。

陈喜儿与陈根喜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该等债权转让的事实。自公告之日起,请陈根喜立即向陈喜儿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

陈喜儿

陈根喜2024年1月23日

■声明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人员罗锁俊,身份证号152630198011031470,现准备履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刑二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书中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即“四、二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文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338.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的条款,现无法联系到受害人。

希望被害人张文芳见到本声明尽快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警官马洋联系,逾期15日不联系,则到仲泰公证办理公证提存事宜。联系电话:13847022350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

2024年1月23日

■公告

包头远洲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李建华与你(单位)违法解除赔偿金一案(2023)包九劳人仲案601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答辩期10日)、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3月12日上午9时30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法定情形,延期至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或法定情形出现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在本院仲裁庭(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妇幼保健所4楼;电话:0472-6887152)开庭审理,当日闭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1月23日

■公告

内蒙古菲佰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姚升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178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4年1月23日

■公告

内蒙古志合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张亚芳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179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4年1月23日

■公告

斗山工程机械(包头)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你与申请人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的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2023)包仲字第0011号)现已审结。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2023)包仲裁字第98号裁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包头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副楼二层D211,联系电话:0472-5618906)。

包头市仲裁委员会2024年1月23日

■ 锡林浩特农合行资产拍卖公告

受委托,内蒙古隆昇和拍卖有限公司定于2024年1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拍协网络拍卖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1、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的所属位于锡林浩特市额尔敦路察哈尔大街卓兰大厦商业服务房产,建筑面积83.875平方米,所在层数为1层,用途商业服务,参考单价约9450元∕平方米,参考价792630元(柒拾玖万贰仟陆佰叁拾元整),保证金160000元(壹拾陆万元整)。

2、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的所属位于锡林浩特市希办新华社区华奥综合楼1#010111商业服务房产,建筑面积81.08平方米,所在层数为1层,用途商业服务,参考单价约7770元∕平方米,参考价630000元(陆拾叁万元整),保证金126000元(壹拾贰万陆仟元整)。

3、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的所有的蒙H11622普瑞维亚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登记日期2011年9月,参考价86073元(捌万陆仟零柒拾叁元整),保证金17500元(壹万柒仟伍佰元整)。

二、说明:

1、标的展示时间及报名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月29日16时止。2、竞买人在竞买前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咨询相关事宜。拍卖人不作任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承诺,也不承担任何办证税费。拍卖成交后,如出现办理滞后、或无法办理等情形,买受人须自行承担购买风险,成交后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手续涉及的权属过户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成交后拍卖人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3、本次拍卖标的的当事人、已知的担保物权人及优先购买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拍卖通知送达,请具备优先购买权及其他相关权益者尽快与我公司联系。

公司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东达广场写字楼19层1901室。

联系电话:杨经理13644882013(呼和浩特)

任经理18747904188(锡林浩特)

内蒙古隆昇和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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