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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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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晓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牛晓慧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67182.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二、被告牛晓慧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从逾期之日(2018年4月24日)起所产生的利息,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的24%为限,直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牛晓慧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邢真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邢真宝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05600.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二、被告邢真宝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从逾期之日(2018年8月25日)起所产生的利息,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的24%为限,直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邢真宝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康阿拉木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康阿拉木斯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71905.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二、被告康阿拉木斯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从逾期之日(2020年11月17日)起所产生的利息,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的24%为限,直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康阿拉木斯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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