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李外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担保人及抵押人享有的主债权、担保合同及抵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李外。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李外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抵押人(若借款人、担保人及其抵押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李外履行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及其抵押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李外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2024年1月11日基准日:2023年8月31日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