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长生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第16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647期:第1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03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长生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一、债权情况

根据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

行(以下简称“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与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19年4月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及2022年签署的《债权确认协议》,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将其对内蒙古国创贸易有限公司等5户不良资产(详见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长生资产有限责任公司。

二、债权转让通知

自公告之日起,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依法将内蒙古国创贸易有限公司等5户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

特此公告。

转让方: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50号

联系人:白文达

联系电话:0471-6305027

受让方:长生资产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现代服务业聚集区企业总部大楼西2楼211-2室

联系人:白雪源

联系电话:13947607574

2024年1月3日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长生资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含各分支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