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长生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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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47期:第1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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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日勒图、康彩云: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格日勒图、康彩云[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499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格日勒图、康彩云归还原告士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00元,截止2023年9月27日尚欠利息52209.55元,本息合计152209.55元(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自2023年9月27日为52209.5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日,原告分支机构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沁信用社与被告格日勒图、康彩云签订《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格日勒图、康彩云授信贷款额度人民币100000.00元,授信期限为24个月,自领用合同签订之日算起。借款期限内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8.233333‰,逾期利息在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被告格日勒图、康彩云于2019年8月1日使用贷款额度1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1月8日止,当日原告依约履行放款义务。2020年11月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格日勒图、康彩云未按照约定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诉。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3日

席俊:

本院受理原告薛召辉与被告席俊、王立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席俊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席俊、王立光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偿还原告薛召辉借款本金43000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4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利率计算,从2021年6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二、被告席俊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支付原告薛召辉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薛召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席俊、王立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3日

柴月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柴月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4年1月3日

王联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联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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