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英: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刘英英经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判今被告刘英英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0元,截止2023年9月27日所欠利息20439.23元,本息合计70439.23元(利息自2019年11月1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自2023年9月27日为20439.23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1日,原告分支机构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沁信用社与被告刘英英签订《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刘英英授信货款额度人民币50000.00元,授信期限为24个月,自领用合同签订之日算起。借款期限内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7.541666‰,逾期利息在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被告刘英英于2019与11月11日使用贷款额度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11月10日止,当日原告依约履行放款义务。2020年11月1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刘英英未按照约定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诉。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