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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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43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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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梅、间挨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张春梅、间挨福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121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间挨福、张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6241.32元,本息共计56241.32元(其中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始计算至2023年3月17日。从2023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间挨福、张春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6日

韩子龙: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杨璐、韩子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呼和浩特市蒙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淇锋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蒙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3)内0125民初1401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5民初140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贾向杰:

本院受理原告国二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供济堂法庭(法院211办公室)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包江华:

本院受理(2023)内0502民初9482号原告姜亚梅诉被告包江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经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李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董涛涛、白静、李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80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科尔沁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张纪平:

本院受理王凤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77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邢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雷、邢美丽,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盛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838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张雷、邢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配合原告内蒙古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路希望加州华府6号楼2单元702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办理登记的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负担;二、被告张雷、邢美丽在办理完毕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路希望加州华府6号楼2单元702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15日内,至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盛支行办理上述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盛支行予以必要的协助;三、被告张雷、邢美丽于被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内蒙古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的违约金29079.02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7日起至办理完毕不动产权登记及抵押登记之日止的违约金(本金按照人民币690897元,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四、驳回原告内蒙古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王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宫秀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内0102执异7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宫秀梅的异议请求。因利害关系人宫秀梅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740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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