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贸易内蒙古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简称“货权单位”,)租赁下述企业(简称“出租人”)的库区及仓储设施,开展粮食购销业务。现公告如下:
一、货权单位自主经营,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为收购、采购或销售。相关业务,均依据货权单位出具的票据并以货权单位对公账号进行结算。
二、在开展收购或采购业务时,货权单位与售粮人完成收购或采购业务手续,粮食入库后,该业务中粮食的所有权即转移至货权单位。
三、租赁期间,存储于租赁库区及仓储设施内的粮食的所有权归属且仅归属于货权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对该粮食不享有任何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得用于清偿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均不得接受以租赁库区及库(仓)内货物为担保标的物,否则因无效担保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
具体信息如下:
注:根据货权单位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约定,如货权单位的粮食至租赁期限届满日仍未出库完毕的,租赁期限顺延至粮食出库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中粮贸易内蒙古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