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黄河流域公益诉讼检察协作存在部门协作、区域协作、机构协作程度不高等问题,进一步加强黄河流域检察机关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必须从凝聚检水共识、加强横向协作、深化沟通融合等方面进行破局,以推动黄河流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黄河流域“几字湾”保护协作存在的问题
(一)黄河流域“几字湾”保护部门协作之困。河湖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中的复杂性、多样性和不确定性非单一部门可以承担,因此需要跨部门协作。黄河流域“几字湾”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涉及河长办、河长制单位以及属地管理部门,缺少检察机关与水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的密切配合,易引发多头管理、扯皮推诿等“九龙治水而水不治”等问题。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线索移送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无法实现完整对接,导致案件线索的来源渠道受限,从而制约了整体工作的推进。同时,检察机关内部也存在由于不同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致使案件线索移送未能有效落实。
(二)黄河流域“几字湾”保护区域协作之困。一是横向协作之困。黄河流域“几字湾”地区是黄河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核心区,有着丰富的水煤资源和自然资源优势,是内蒙古的膏腴富庶之区,同时也是生态脆弱之地。由于地区之间差异大,存在跨区域协同治理难度高的问题。检察机关开展横向协作往往带有信息资源共享、统一执法标准的示范性意义,在开展跨区划办案过程中,尤其需要上下游、左右岸之间以及毗邻地区之间在调查取证、督促整治等方面开展跨区划协作,以形成协同共治合力。但是,各地在协同行动中,由于目标分散、资源不对等,导致驱动力不足,并且参与主体涉及层级较多,主体位势不平等,协调机制成本较高。
(三)黄河流域“几字湾”保护机构协作之困。黄河流域“几字湾”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与人大、政协的工作衔接,主要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的公开听证为主要形式,代表、委员提议与检察建议的转化衔接与公益检察的紧密结合程度还不够高。检察机关在争取行政机关和群众广泛支持、营造浓厚氛围上也有待加强。
二、黄河流域“几字湾”保护协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责任主体确认不清和责任认知不足导致黄河流域“几字湾”保护部门协作不畅。在司法实践中,当出现河湖公益侵害案件后,会涉及责任主体确认问题。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很多行政机关回函称不是其管辖范围,互相推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究其原因,一是职权交叉或者责任分配不清。二是行政机关对自身责任认识不足。行政机关没有真正认识到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依然简单地把检察机关的监督等同于责任追究。
(二)机制欠缺和经费紧张导致黄河流域“几字湾”保护区域协作不强。一是由于协作机制的欠缺,不同区域的检察机关在政策落实、联合行动、部门职责方面存在不足,各地区之间利益不平衡问题突出,检察机关多以各自行政区域内反映的问题为主开展工作,并未考虑上中下游中介因素的影响。二是横向协作考评制度缺失,影响协作积极性的发挥。三是横向协作经费保障不足,制约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办案经费紧张是长期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一个决定性因素。
(三)宣传不深入导致黄河流域“几字湾”保护机构协作不够。黄河流域“几字湾”公益诉讼检察缺乏社会认知度,检察机关本身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认识也不够到位,简单办案、机械司法依然存在。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不够深入,人民群众知晓率不高。
三、加强黄河流域“几字湾”保护协作建议
(一)凝聚检水共识,破解部门协作之困。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建章立制,主动研究相关运行措施,充分发挥“检察长+河湖长”的协作机制作用,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的常态化、规范化,持续开展河湖管理保护“春季”“秋季”行动,以点带面,通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站推动共享共治长效机制,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围绕河湖生态保护的突出问题和整治难点,帮助、配合“河湖长”展开工作,对流经县域的黄河段实现监控和巡查。落实检察机关内部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的,给予必要的奖励;对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线索不及时移送甚至有意隐瞒的,给予必要的负面评价,以便在政策导向上鼓励检察官及时发现并移送案件线索。
(二)加强横向联动,破解区域协作之困。检察机关通过推进上下协同、跨区域协同是提高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检察工作整体效能的必然之举。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线索移送、反馈机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信息共享工作,定期交换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检察工作信息,逐步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需要异地查询相关信息或者需要进行跨地区调查取证的,可以向协作方检察机关请求提供办案场所和技术装备等支持,必要时还可以协调相关部门和鉴定机构提供帮助。二是建立跨区域黄河流域重大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会商和联合办理机制。对于本辖区发现的跨区域重大案件线索在层层上报上级检察机关的同时,也要向相邻区域检察机关通报案件线索,相关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必要时联合派员参与案件调查。三是建立业务交流协作机制。通过联合调研、工作座谈、考察交流等方式,深入分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办案经验,提升办案质效。同时,通过互派业务专家或者业务骨干达到相互借鉴、取长补短的目的。四是建立联合调研巡察机制。对办案中存在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监管热点难点、政策机制缺漏、立法完善等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共享课题调研成果。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治理和执法活动,推动区域性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形成生态环境治理合力。
(三)深化沟通融合,破解机构协作之困。一是加强与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联络,紧盯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纪委约谈完成督察整改进度滞后或逾期未整改的问题。二是做好最高检“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拓展工作,促进全社会形成关心公益、参与公益、支持公益的良好氛围。三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运用检察听证等方式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四是发挥公益诉讼监督、支持、补位作用,帮助党委、政府解决生态环境治理难题,做到“到位不越位、帮忙不添乱”。牢固树立“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通过磋商、约谈、圆桌会议、听证等形式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纠错,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坚持对已发检察建议和已结案件进行“回头看”,持续跟进监督,锲而不舍推动解决公益受损问题,对经过诉前程序依然不依法履职的,坚决提起公益诉讼。
(作者单位系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