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颖:
关于申请执行人高凤莲与被执行人张晓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104民初3249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查封了张晓颖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24号家具装饰展厅A座5层Fa22、Fa23、Fa24、Fa28、Fa29、Fa30、Fa49、Fa50八套房产。现公告向你送达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网络询价报告通知书、拍卖告知书、网络询价报告及(2023)内0104执恢56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之一,网络询价报告内容:共有三家网络询价平台对了张晓颖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24号家具装饰展厅A座5层Fa22、Fa23、Fa24、Fa28、Fa29、Fa30、Fa49、Fa50八套房产。出具询价结果,具体情况如下: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单价为16802元平方米,标的物总价为4417582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评估单价为14255元平方米,标的物总价为3747925元;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评估单价为10551元平方米标的物总价为2774069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项规定: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评估价)即你房屋的评估价为3646525.33元。拍卖裁定书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了张晓颖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24号家具装饰展厅A座5层Fa22、Fa23、Fa24、Fa28、Fa29、Fa30、Fa49、Fa50八套房产。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费用均由你承担。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张宝平:
原告郭红胜诉被告张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7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宝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郭红胜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宝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