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来呼布讯近年来,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多措并举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质效,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0年10月12日,该院开庭审理了由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涉嫌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某按照《植被恢复设计建议》要求,在行政监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种150亩梭梭林地并对补种树苗抚育管理,若王某某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或者履行环境修复义务不符合标准的,则承担代为补种费用3万元;王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旗县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某明确表示愿意接受《植被恢复设计建议》,并保证按照建议内容完成恢复义务,同时主动将代种费3万元提前交纳至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技术员、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额济纳旗人民法院、苏泊淖尔苏木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联合进行实地核查验收,评定王某某完成补种树苗150亩,栽植树苗3375株,成活率为90.5%,符合验收标准,并由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出具了验收报告。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收到该验收报告后,于2023年12月6日向王某某退还了其提前预交的补种费3万元。
该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将预防性、修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审判全过程,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使其能够更好地进行补种补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避免了“一罚了之”,真正取得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徐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