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承担着重要的政治责任、历史责任。根据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类型大致包括“对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的监督”“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以及“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三类案件有不同的监督事由。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主要通过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民事执行监督、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方式对法院民事案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全流程进行监督,从而发挥民事法律监督职能。这其中,对民事生效裁判监督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的形式使法院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最能体现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效果的方式。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在民事诉讼监督业务中居于核心和基础性地位。但因审级制度的设置、级别管辖及基层民事检察自身力量薄弱等原因,基层检察机关每年审查的大部分民事监督案件以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和民事审判程序监督案件为主,每年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数量长期在个位数徘徊,民事检察存在“三低两少”问题。
如何破解基层检察机关民事生效裁判监督难?近年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全面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在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办案实践中摸索路径,从五个方向入手破题。
一、准确把握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受理标准,保障监督案件入口畅通
基层人民法院每年办理的数量庞大的民事案件中有大量的一审生效民事裁判案件,为基层检察机关提供了丰富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线索基础。在当事人不服民事生效裁判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时,检察院控申部门应秉持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能受理尽受理的原则,准确把握穷尽法院救济途径和两年申请监督期限的相关规定。如出现超过两年申请监督期限的情形,着重审查当事人是否有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导致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情形,如存在因自身原因导致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情形但确有监督必要的,不拘泥于对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监督率的执着,适时启动监督程序,畅通案件入口,保障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基本数量。
二、落实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全面审查原则,拓展监督广度和深度
对申请人申请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是否进行全面审查,部分民事检察人员的认识一直存在分歧。但自2019年5月机构改革以来,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一直秉持全面审查原则。而且2021年8月1日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也明确确立了全面审查的原则。首先,检察院在对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监督案件进行审查时,不局限于对当事人提出问题进行针对性审查,而是对照民诉法审判监督章节及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关章节对民事生效裁判案件整体的事实、法律适用及程序进行全面审查,极大地提高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监督率。其次,对民事执行监督、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也进行全面审查,助推民事生效裁判案件的办理。如:我院办理的任某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法院相关执行法官涉嫌渎职类职务犯罪,遂将线索移送上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上级检察机关在侦办该职务犯罪过程中联合上级民事检察部门又发现其他多起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监督线索,遂将线索又移送回我院民事检察部门进行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注重调查核实,增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刚性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实现对民事生效裁判文书监督的最主要方式之一,最高检也多次强调增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刚性的重要性,但是,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缺乏刚性,导致法院拒绝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一直是阻碍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主要问题。我院民事检察部门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收集不全面,使高度盖然性规则成为民事诉讼必然选择这一民事诉讼特点,在办理民事生效裁判文书监督案中特别注重运用调查核实手段,如:我院办理的多起民间借贷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监督案件中,通过采取询问当事人、调取案件正副卷、调取工商档案银行流水、笔迹鉴定等调查核实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发现了虚假诉讼线索,新城区人民法院也经审委会研究采纳了我院的再审检察建议,起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四、注重听取多方意见,确保全面客观审查监督案件
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部门一直是力量相对薄弱的业务部门,得出这种结论不仅是与检察机关内部刑事检察部门等业务部门对比的结果,更是与监督对象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力量对比的结果。这种薄弱也不仅体现在干警数量方面,更体现在民事检察干警业务能力方面。基层检察机关每年办理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种类、数量与人民法院、职业律师对比差距很大。因此,在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过程中,会不可避免的出现对案件认识不够全面客观。基于上述原因,我院办理每一件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都会向资深法官及律师咨询相应问题,收集其站在各自职业角度对案件的看法意见,保障案件的处理全面客观。
五、保持民事检察队伍稳定,注重经验积累及作风意识培养
如上所述,基层民事检察力量是薄弱的,达到类似刑事检察部门的程度对于大多数基层检察机关来说也是不客观和不现实的。因此只能通过保持民事检察队伍相对稳定,树立起“民事检察监督是保障民事司法公平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意识,通过案件的办理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提高民事生效裁判案件的办理能力和办理水平。
新时期,民事检察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牢记“国之大者”,推进政治建设与民事检察业务深度融合,持续创新监督手段,精准履行监督职责,务实推动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