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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8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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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俊峰、杨芳、李果叶、赵文正、杨冬丽、何凤林: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郝俊峰、杨芳、李果叶、赵文正、杨冬丽、何凤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郝俊峰、杨芳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12月21日的借款本金79884.98元、罚息及复利25343.45元,违约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郝俊峰、杨芳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1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李果叶、赵文正、杨冬丽、何凤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郭铁柱、张红英、史连荣、田粉兰、张先乐: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郭铁柱、张红英、史连荣、田粉兰、张先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铁柱、张红英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9月19日的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7504.39元、罚息及复利33515.53元、违约金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郭铁柱、张红英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2年9月20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史连荣,田粉兰、张先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史连荣、田粉兰、郭铁柱、张红英、张先乐: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史连荣、田粉兰、郭铁柱、张红英、张先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史连荣、田粉兰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9月19日的借款本金79931.76元、罚息及复利34098.86元,违约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史连荣、田粉兰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2年9月20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郭铁柱、张红英、张先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张先乐、郭铁柱、张红英、史连荣、田粉兰: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张先乐、郭铁柱、张红英、史连荣、田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先乐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9月19日的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4366.98元、罚息及复利19195.11元、违约金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先乐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2年9月20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郭铁柱、张红英、史连荣、田粉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李源源: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永生可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源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4841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484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三、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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