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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8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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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财富港湾奈酒吧诉被告唐建华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于2023年10月29日解除原告新城区财富港湾奈酒吧与被告唐建华签订的《销售合作合同书》;二、被告唐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新城区财富港湾奈酒吧合作费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自2023年10月29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新城区财富港湾奈酒吧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城区财富港湾奈酒吧承担5元,由被告唐建华承担45元;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唐建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边维天: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财富港湾奈酒吧诉被告边维天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于2023年10月29日解除原告新城区财富港湾奈酒吧与被告边维天签订的《销售合作合同书》;二、被告边维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新城区财富港湾奈酒吧合作费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自2023年10月29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新城区财富港湾奈酒吧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城区财富港湾奈酒吧承担52.38元,由被告边维天承担567元;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边维天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王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海拉尔东路支行)与被告王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7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偿还截止至2023年3月2日信用卡本金77739.54元,并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及费用自逾期之日2022年11月14日至付清之日止,前述利息、违约金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790.8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8.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王志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5日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兴泰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兴泰支行)与被告张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兴泰支行偿还截止至2023年3月2日信用卡本金18631.28元,并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兴泰支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及费用自逾期之日2022年11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前述利息、违约金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兴泰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19.6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兴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5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张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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