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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8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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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债权转让通知

刘永兵、孙丽霞、刘永意、倪东风、赵健:

根据《民法典》等规定,债权人张俊胜与常伟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现债权人张俊胜将其对债务人刘永兵、孙丽霞、刘永意、倪东风、赵健享有的从2009年4月15日借款本金合计为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相应债权转让给常伟。

望债务人刘永兵、孙丽霞、刘永意、倪东风、赵健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直接向受让人常伟履行上述全部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债权人:张俊胜2023年12月15日

■声明

李亚芝、陈玉滢:

常会成根据(2016)内25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拟向你们支付丧葬费。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若你们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该赔偿金,则常会成拟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若你们领取该赔偿金,请与常俊武联系,联系电话:15547982969。

2023年12月15日

■公告

借款人:王奇、王志国、马密林

你们于2021年11月10日在兴安盟科尔沁蒙商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贷款130万元整,用登记在王奇名下不动产产权证书:蒙(2021)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24670号的房产做抵押担保,期限36个月,贷款到期日为2024年11月21日,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由于你们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执行,截止2022年9月5日,欠款本金:130万元整,利息:152607.63元,罚息:21936.37元,本息合计:1474544.00元。请于收到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回复本处,并提出你们履行了或部分履行了债务的证据。如你们未在该期限内回复或回复时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则视为认可本公告的内容,届时我处有权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债权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出具执行证书。

通辽市科尔沁右翼前旗公证处

2023年12月15日

■竞标公示

现就中国石油内蒙古呼和浩特销售分公司竞标事宜向社会发布公告,欢迎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报名参加,公告有效期从登报之日起3日内,具体项目如下。

八拜油库一批油气回收活性碳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欢迎有固废处理资质的单位报名入围。

请有意向者及时与我公司联系获取相关项目详细信息,报名联系人:郭敏,电话15047856324,邮箱:359500661@qq.com。

2023年12月15日

■遗失声明

鄂尔多斯市东兴煤业中北物流集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341398248T。遗失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名章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柳静遗失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销售收据第二联收据联2张,收据号码:2495253/2495254.金额:80000元(捌万元整)、80000元(捌万元整),收款单位:内蒙古金隅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付款人:柳静,声明作废。

黄晓东将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金宇新天地项目出具的产权费E-1013号房收据遗失,收据号0310133,金额:12594元,登报声明。

呼和浩特市德艺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150102000048062)丢失法人章,财务章,声明作废。

内蒙古优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银行密码纸遗失,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市光明支行,行号:02191000079,开户账号:0602000709200052947,特此声明。

刘国祥将坐落于新城区海东路人和小区62号楼5单元1层西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产权证号:2004033756,声明作废。

武月平(身份证号150121197401095058)购买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世纪春天*千禧园小区1号楼二单元1601户,遗失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和内部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书原件,遗失3份购房收据,收据号:0000491,金额:207333元,收据号:0004220,金额:150000元,收据号:0000189,金额:40000元,声明作废。

贺莎娜不慎将呼和浩特市大通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草原明珠小区6号楼2单元3楼东户收据联丢失,收据号:0112845。金额:161920元,声明作废。

满洲里仕龙康贸易有限公司将银行开户许可证丢失,账号:05705001040004703;核准号:J19620005776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满洲里市分行广达支行,声明作废。

内蒙古浩然物流有限公司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40084831,声明作废。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实信玉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将金税盘丢失,税控设备编号:661827643037,声明作废。

内蒙古鸿发旧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因保管不善将开户许可证丢失,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商都支行,账号:0611181109100051356,现办理对公注销业务需登报。

2023年12月15日

■仲裁送达公告

高志: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鄂仲字第02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权利义务告知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书、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变更请求应裁通知书、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仲裁答辩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2024年1月13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2024年1月28日),并定于答辩和选定仲裁员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0日(2024年2月27日)上午8时50分在我委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7楼710第三仲裁庭)不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人:郭瑾阳,联系电话:0477-8379162、13234778678)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

■仲裁送达公告

闫峰: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闫峰、高永刚之间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鄂仲字第02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权利义务告知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书、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变更请求应裁通知书、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仲裁答辩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2024年1月13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2024年1月28日),并定于答辩和选定仲裁员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0日(2024年2月27日)下午2时40分在我委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5楼511第二仲裁庭)不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人:强旺磊,联系电话:0477-8379484、19104776441)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

■仲裁送达公告

高永刚: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闫峰、高永刚之间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鄂仲字第02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权利义务告知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书、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变更请求应裁通知书、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仲裁答辩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2024年1月13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2024年1月28日),并定于答辩和选定仲裁员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0日(2024年2月27日)下午14时40分在我委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5楼511第二仲裁庭)不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人:强旺磊,联系电话:0477-8379484、19104776441)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

■公告

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陈宏江、杨君君、李志远、孙海波、王拴、吴金刚、赵海超、王立辉、赵广乐与你(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包九劳人仲案544号、545号、546号、547号、548号、549号、550号、551号、552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答辩期10日)、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1月15日上午9时(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法定情形,延期至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或法定情形出现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在本院仲裁庭(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妇幼保健所4楼;电话:0472-6887152)开庭审理,当日闭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12月15日

■公告

包头万科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陈宏江、杨君君、李志远、孙海波、王拴、吴金刚、赵海超、王立辉、赵广乐与你(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包九劳人仲案544号、545号、546号、547号、548号、549号、550号、551号、552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答辩期10日)、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1月15日上午9时(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法定情形,延期至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或法定情形出现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在本院仲裁庭(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妇幼保健所4楼;电话:0472-6887152)开庭审理,当日闭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12月15日

■公告

申请人娜仁满达根据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阿刑一初字第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无法联系到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杨桃花,现已将上述判决中被告人尚未履行的全部赔偿款23526元提存至呼和浩特市正信公证处。如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杨桃花看到该条公告内容,请及时联系正信公证处(联系电话:0471-4674888)。

呼和浩特市正信公证处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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