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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8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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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

本院受理原告李舟诉被告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7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周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舟借款本金人民币55271.00元。案件受理费1238.00元、公告费400.00元,合计1638.00元,由被告周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刘大虎:

本院在执行解海军与刘大虎、周小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海霞对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7号楼中单元103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5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中止对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7号楼中单元103号(建筑面积:113.61㎡,不动产权证号:109020902483号)房屋的执行;二、驳回异议人的其他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张耀祖:

本院受理原告蔡晓磊诉被告张耀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所借款本金三万五千四百元整;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5日

尚庭杰、杜利刚、杨桂莲、杨秀玲、苏埃林、马彩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尚庭杰、杜利刚、杨桂莲、杨秀玲、苏埃林、马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539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李埃蛇、王建军、王果玲、王海清、王美丽、马月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李埃蛇、王建军、王果玲、王海清、王美丽、马月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539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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