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内蒙古融鑫泰达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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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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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内蒙古航天红岗机械有限公司丢失开户许可证,账号49010104920006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声明作废。

高玉将坐落于和林格尔县和托路北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产权证号160,声明作废。

宋小虎将坐落于和林格尔县城关镇螺钉厂北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证号为0000117,声明作废。

杨晶将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证号:11501201911134641,特此声明。

本人胡天予丢失由呼和浩特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购万锦观悦14-4-2502号的购房款收据,2017年8月23日,收据号:0073096,金额:10000元,声明作废。

包头市香山商贸有限公司,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40129334,声明作废。

白洪斌于2023年9月26日不慎遗失身份证,证号:152131197308010616本人已申领新证,此证已失效,特此声明。

2023年12月13日

■公告

借款人:王奇、王志国、马密林

你们于2021年11月10日在兴安盟科尔沁蒙商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贷款130万元整,用登记在王奇名下不动产产权证书:蒙(2021)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24670号的房产做抵押担保,期限36个月,贷款到期日为2024年11月21日,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由于你们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执行,截止2022年9月5日,欠款本金:130万元整,利息:152607.63元,罚息:21936.37元,本息合计: 1474544.00元。请于收到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回复本处,并提出你们履行了或部分履行了债务的证据。如你们未在该期限内回复或回复时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则视为认可本公告的内容,届时我处有权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债权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出具执行证书。

科尔沁右翼前旗公证处

2023年12月13日

■公告

内蒙古博为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申向丽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博为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玉劳人仲字【2024】4号),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合计:11300.7元。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通过直接和邮寄等方式都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答辩通知书、组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资料,本院定于2024年1月17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现予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3年12月13日

■公告

内蒙古金鹏建筑施工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2月30日上午11时,李永军(身份证号152827197111116699)在陕坝镇春光村五社剪棉帘时从脚凳上摔落,导致右腿受伤。李永军于2023年8月21日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我局于2023年9月3日受理,根据提交的材料和调查核实情况,李永军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将李永军所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因无法直接向内蒙古金鹏建筑施工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MA0NP6W04R,法定代表人:石占荣)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杭人社工伤认字〔2023〕第0079号),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杭锦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杭锦后旗政府大院3号楼212室)领取仲裁文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杭锦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3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森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王超宇与你公司之间关于《就业服务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633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

■债权转让通知

王建平:

根据债权转让方张义胜与债权受让人鄂尔多斯市锦裕实业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方将依据(2014)内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的全部债权、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法转让给鄂尔多斯市锦裕实业有限公司。请你从公告之日起向债权受让人偿还债务。特此公告。

债权受让人联系方式:18059000053 2023年12月13日

■公告

内蒙古康沁嘉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韩冰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3]第857号裁决书;本院受理刘隽婷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3]第867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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