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祝彬:
本院受理原告卢相臣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782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卢相臣与被告袁祝彬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3年10月27日解除;二、被告袁祝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卢相臣购房款6万元;三、被告袁祝彬给付原告卢相臣资金占用损失,以6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原告卢相臣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牙克石兴安新城幸福里4号楼2单元603室房屋及房产相关资料返还被告袁祝彬。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袁祝彬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王利明、王交其、王鹏、胡凤平、丁美玲、胡星、武慧: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明、王交其、王鹏、胡凤平、丁美玲、胡星、武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340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郭玉珍:
本院受理原告白丽诉被告郭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刘斯琴:
本院受理韩顶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88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闫占海:
本院受理原告任根其与被告闫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4民初152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4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2日
徐娜:
本院受理原告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加河信用社与被告徐娜、张薄、张聪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4民初140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4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