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闫利民通讯员彩娜)近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来到因交通事故致行动不便的当事人阿某某家中进行走访调查,为其办理司法救助事宜。
2021年2月28日,被执行人刘某某驾驶汽车与相向行驶的阿某某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刘某某、阿某某及乘车人好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经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主要责任,阿某某负次要责任。且阿某某受伤较为严重,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某应赔偿阿某某损失239267.27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及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阿某某申请执行也因刘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未果。
阿某某因没钱交医疗费且家庭生活困难等原因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经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申请人阿某某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同意拨付司法救助金。这笔司法救助金缓解了申请人阿某某一家的燃眉之急,为他们渡过生活难关提供了有力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