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秀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贾秀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91民初192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12月6日
郝天平、张丽霞、陈有科: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交桥分社诉被告郝天平、张丽霞、陈有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郝天平、张丽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交桥分社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3月19日,尚欠利息13246.51元;后续利息,以未还本金11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11.9625‰,从2021年3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有科对上述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郝天平、张丽霞追偿。案件受理费3379元,由被告郝天平、张丽霞、陈有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6日
杨永成、巴彦淖尔市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异议人(被执行人)内蒙古王爷地苁蓉生物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魏源、被执行人杨永成、巴彦淖尔市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杨永成、巴彦淖尔市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无法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执异1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内蒙古王爷地苁蓉生物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余美霞、卢虎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美霞、卢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美霞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15万元本金为基数,利息从2018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11.3‰计算至2019年6月26日,罚息从2019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16.95‰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按月利率16.9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给付时核减已付利息10072.48元);二、被告卢虎林对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被告卢虎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美霞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鄂海燕、于宝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亚琴与被告鄂海燕、于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502民初8738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安海军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宋成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宋成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12月6日
银春春: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周来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周来柱、银春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截至2023年7月3日尚欠利息40398.17元,本息合计140398.17元(利息自2019年10月1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自2023年7月3日为40398.17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