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原:
本院受理原告霍立坤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4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屈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霍立坤损失2542元,赔偿原告霍立坤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1050元(1500元×70%),共计赔偿3592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屈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与劳动争议专业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李辉、张艳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被告李辉、张艳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7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辉、张艳青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借款本金245122.70元,给付至2022年12月20日前产生的利息5269.96元,本息合计250392.66元;二、被告李辉、张艳青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支付自2022年12月21日始至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08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李辉、张艳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为主张该笔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510.00元。案件受理费5168.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被告李辉、张艳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赵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彩云诉被告赵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刘浩、李荣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被告刘浩、李荣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7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浩、李荣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借款本金49219.15元,给付至2022年12月20日前产生的利息1561.97元,本息合计50781.12元;二、被告刘浩、李荣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支付自2022年12月21日始至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23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刘浩、李荣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为主张该笔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30.00元;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就上述给付内容对被告刘浩、李荣芳名下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三村金凯政府家园4#楼3单元342室【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蒙村房权证:蒙G2016000135号,村镇房屋他项权证:蒙村房证他字第2016000002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132.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被告刘浩、李荣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肖润成:
本院在执行刘文飞与肖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密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高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5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602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高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康敏:
本院受理(2023)内0123民初2404号原告李玉风诉被告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2月5日
内蒙古新星物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财政局与被告内蒙古民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新星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民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财政局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8%计息。)二、被告内蒙古新星物资有限公司免除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1537元,由被告内蒙古民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5日
杨爱叶:
本院受理原告黄华元诉被告杨爱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3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孟四喜:
本院受理原告周春红诉被告孟四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4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