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安全驾驶观念深入人心。一女子坐在副驾驶位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近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二人双双被刑事处罚。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1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吴某明知被告人赵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本人名下机动车交予赵某某驾驶,吴某乘坐副驾驶位置,二人沿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叫来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韩家新村南侧御龙湾南门公路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已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吴某虽未直接驾驶机动车,但其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在明知被告人赵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赵某某驾驶,其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赵某某、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朋友之间相互借用车辆,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但是没有原则的出借,于人于己都是不利的。在明知对方饮酒的情况下出借,不只是饮酒驾驶的人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车主明知他人喝了酒,仍将车辆交他人驾驶,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1、“教唆型”共犯。即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或指示驾驶员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2、“合驾型”共犯。即俩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3、“指令、强制”作业共犯。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指令、强制驾驶员危险驾驶,构成共同犯罪。
4、“雇佣型”共犯。即雇佣无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5、“追逐竞驾型“共犯。即组织、参与实施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行为,构成共同危险驾驶罪。
(石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