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酌几杯,已经成为很多人缓解压力的一种生活方式。然而总有一些人,无视法律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结果是“举杯消愁愁更愁”。最近,乌海市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11月3日21时许,乌海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国道大队在海勃湾区千里山镇团结大街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治理行动时,一辆小型轿车驶入检查点,当车窗摇下来的那一刻,一股浓烈的酒味从车内冒出。民警立刻对驾驶人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2mg/ 100ml。随后,民警带其采集了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223mg/100ml,已经达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民警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了解到,赵某近期由于家中琐事烦心,当晚干完活后,便约了一个朋友在离家不远的餐厅吃饭。期间,二人喝了一些啤酒,赵某也向朋友诉说了自己心中的苦闷,心情得到了暂时的放松。酒足饭饱后,想着离家很近,觉得自己喝得也不多,于是,在侥幸心理作用下,赵某酒后驾车上路了,没想到没走多远就被交警查获。
目前,该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依法吊销了赵某的驾驶证并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交警提示:酒后驾车,人的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都会大幅降低,还会出现视线不稳、辨色力下降等情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请广大司机朋友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既是为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也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董黎明孙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