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13时33分,一辆小型汽车沿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呼和马场场部东侧道路驶来,车身存在明显锈迹,疑似报废车辆。兴安盟公安局交管支队乌兰浩特市大队执勤交警立即上前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该车驾驶人是一位老年人,当车窗摇下后,他面色通红,说话吞吞吐吐,含糊其辞,并散发出一股酒味儿。经询问得知,驾驶人王某今年73岁高龄,经过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mg/ 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当执勤交警要求王某出示驾驶证等证件配合调查时,王某支支吾吾,表示无法出示证件。经查,驾驶人王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所驾驶的车辆早已达到报废标准。无证还酒后驾驶报废车辆,在场民警都为老人的违法行为捏了一把冷汗。经询问,老人当天早上在家中独自喝了白酒,觉得过了半天已经醒酒,于是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上路,没想到刚走到半路就被交警查获。
目前,对于王某无证、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等违法行为,该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交警提示:驾驶报废车、无牌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皆是极其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存在极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老年人的身体灵活性和反应能力都有所下降,亲朋好友要承担起必要的看护提醒的责任,引导老年人摒弃交通陋习,杜绝无证、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确保出行安全。 (于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