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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31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睿银恒业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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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睿银恒业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和执行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转让给内蒙古睿银恒业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睿银恒业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特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内蒙古睿银恒业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以及债务继承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内蒙古睿银恒业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以及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涉诉债权所主张的权利。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2020年6月18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内蒙古睿银恒业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的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法律文件约定为准;4、附转让清单。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睿银恒业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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