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石旭升(原内蒙古锦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委受理的李海平与你劳动工资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临劳人仲字(2023)28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仲裁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10月31日
■仲裁公告
北京中建华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3]呼仲立字第79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格式文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答辩书、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函等。你方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你方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按照《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方可以从《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逾期未选定则由本会主任指定王忠武为本案仲裁员,并定于2023年11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电话:0470-8217486,仲裁庭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河西新区政务综合楼东门)。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
2023年10月31日
■公告
内蒙古东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王莹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3〕858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3年12月1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3年10月31日
■公告
新城区鸾御宫茶饮品店:
本院受理张雅洁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3〕615号);本院受理郭丽娜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3〕724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3年12月1日下午2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3年10月31日
■催收欠息通知书
编号:CSQXTZS20231506210010010
鄂尔多斯市富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我行与贵单位于2012年1月5日签订的编号为15062100-2011年(达旗)字005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2年9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15062100-2012(展期)0025号《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截止2023年10月27日,贵单位已积欠我行贷款利息人民币壹仟肆佰壹拾叁万伍仟玖佰肆拾壹元陆角壹分(小写RMB 14,135,941.61元),请抓紧筹措资金,偿还欠息。否则,我行将对贵单位采取下列相应措施:1、报请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列入恶意欠息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2、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或直接提起诉讼,追偿欠息。
债权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达拉特旗支行2023年10月31日
■公告
北京顺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本院受理王艳龙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案件(新劳仲案字〔2023〕863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3年12月1日下午2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3年10月31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恒辉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强与你单位劳动工资等争议一案,因用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下列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委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现定于2023年12月21日下午3时在本委(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地址:临河区解放街北一街原解放派出所院内)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10月31日
■公告
呼和浩特市弘熙达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瑞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艳与你们(呼劳人仲字[2023]1036号)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3年12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奈伦国际B座1313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10月31日
■声明
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以来,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为我公司唯一合法有效的印章。除备案印章以外,从未以公司名义给公司所承建的任何项目工程配备过项目部印章。对于任何伪造加盖我公司名称字样的印章,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均与本公司无关。
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0月31日
内蒙古奶联科技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春华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关于职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公告
2022年9月15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内01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内蒙古奶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奶联公司)、呼和浩特春华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牧业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件,并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内01破6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企业后积极开展工作,在一债会前通过接管的诉讼文书及主动申报的职工确认了21名职工债权人,一债会后至发放受偿款前收到1名职工的申报。管理人发放两名职工的受偿款后,陆续又收到7名职工的债权申报材料。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现管理人就补充申报职工债权事宜发布本公告:
奶联公司和春华牧业公司原职工在2023年11月10日前向管理人补充申报职工债权,逾期不申报的,不再接收补充申报。
内蒙古奶联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呼和浩特春华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2023年10月31日
■更正
本院刊登在2023年9月27日《内蒙古法制报》第4596期14版向被告武来勇、王秀莲所发(2023)内0824民初982号判决公告内容中有误,现将该公告中“案件受理费2144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4288元”。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更正
我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4版刊发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落款时间应为2023年10月17日。
鄂尔多斯市金鑫达有限公司内蒙古森云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