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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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0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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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喜平、陈听: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诉被告胡喜平、陈听、樊金虎、闫万仙、赵东、薛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621民初28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胡喜平、陈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847.78元及截至2023年3月29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6053.01元,本息合计65900.79元;并向原告支付从2023年3月29日起至本息还清时的罚息和复利(罚息和复利按月利率7.860457‰的水平上加收50%的标准计算)。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樊金虎、闫万仙、赵东、薛霞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胡喜平、陈听、樊金虎、闫万仙、赵东、薛霞承担】、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许飞、刘美伶、李海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许飞、刘美伶、李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9472.46元,本息合计59472.46元,以及律师费3000元,共计62472.46元,并给付本金50000元从2023年4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9.663334‰计算所得利息。二、被告许飞、刘美伶对上述给付内容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许飞、刘美伶对上述给付内容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李海燕追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号楼204办公室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刘胜猛:

本院受理原告贾玉鹏诉被告刘胜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一、请求被告归还欠款127280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独任审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杜建荣、王外女:

本院受理原告邱永亮诉被告杜建荣、王外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杜建荣、王外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邱永亮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杜建荣、王外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邱永亮借款利息765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3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820元,由被告杜建荣、王外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费交纳账号:0538910104001407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徐伟:

本院受理原告崔嵬与被告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64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徐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原告崔嵬支付货款9659元及运费48660元,以上合计58319元;二、驳回原告崔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48元,由原告崔嵬负担262.48元,由被告徐伟负担1258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赵俪:

本院受理原告罗瑞诉被告王君、赵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602民初85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2011年4月15日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拆借利率的四倍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传票、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刘文毅、内蒙古云泰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王智生诉被告刘文毅、内蒙古云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如下:一、被告刘文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智生借款本金1360000元及以13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2020年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其中计算至2023年2月15日的利息为595680元;二、驳回原告王智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10.92元,由被告刘文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杨雨欣:

本院受理原告李智诉被告杨雨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7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杨雨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智借款4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雨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闫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范锦文诉被告闫晓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6年10月6日-2023年6月14日资金占用利息16625.97元;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欠款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四、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志杰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曹昌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宋志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费交纳账号:0538910104001407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孙伟:

原告郭有小诉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孙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4000元及从2012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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