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诚煤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箔诚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中诚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68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17796.8元,并承担以此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至本案起诉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为:3311.7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18(民二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折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宋月霞诉被告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月霞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内0602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